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54號原告 柯超元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被告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永郎 訴訟代理人 黃信豪
楊智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劉紀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