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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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一○三年度執聲付字第二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南因詐欺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建南因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一二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六二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㈡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九四○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八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八二四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㈠、㈡案件嗣經本院以一○○年度聲字第六六二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確定,另因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一○○年度訴字第六四二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民國一○○年三月十五日入監接續執行,並經法務部於一○三年五月三十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期滿日期為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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