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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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易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30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玉山 選任辯護人 陳世明 律師上列被告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理由欄所述程序方面下:第一行「 古廷元邱浩倫邱景生 」、第二行「等3人」、第五行「3人」等字均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理由欄所述程序方面下關於:第1行「古廷元、邱浩倫、邱景生」、第2行「等3人」、第5行「3人」等字均屬贅載之誤寫,自均應予刪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邱永貴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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