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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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8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怡君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怡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陳怡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以,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之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
1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所犯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88號、110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是依前揭二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年7月」加計後之總和。爰參酌受刑人附表編號1、2兩罪分別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相近,附表編號3、4兩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罪質相同,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莉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不含沒收)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8年10月25日10時前之上午某時許108年10月25日10時前之上午某時許稍後107年10月1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486號同左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03號、第2665號、第3115號、第4547號、第4723號、第4724號、109年度偵字第68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62號同左109年度訴字第888號、110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9日同左110年5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62號同左109年度訴字第888號、110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3月9日同左110年6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⒈編號1至2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⒉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72號。同左⒈編號3至4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⒉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640號。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不含沒收)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03號、第2665號、第3115號、第4547號、第4723號、第4724號、109年度偵字第68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888號、110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888號、110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⒈編號3至4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⒉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6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