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墊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299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甲○○等間因清償墊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陳雅玲法官黃國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