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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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減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聲減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7月26日之後迄95年11月28日止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50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續字第233號、併辦案號:同署95年度偵字第1199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金新台幣120萬元,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78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項之罪,其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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