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
原告長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陸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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