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月雪
江鶴鵬右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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