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
原告永堂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復全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已將本件訴訟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等情,業據兩造向本院陳明在卷(見本院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調查筆錄),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海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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