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29號原告 朱婕婷 訴訟代理人 張友仙 被告 陳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4日以103年度補字第22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及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25日對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之住所地為寄存送達,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