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65號原告寶豐精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居勇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林世勛 律師被告 吳淑齡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乃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區○路○○○○號12樓之3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後交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為準,而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749,200元,業據原告提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國102年房屋稅繳款書存卷為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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