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08號原告 陳昱霖 被告 張玉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於媒體道歉回復名譽部分,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其聲明請求被告賠償100元部分,則屬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原告本件共應繳納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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