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51號原告 楊連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水松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分割之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之。查系爭土地面積為4767.7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5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4945分之2445,此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1份在卷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6萬8,035元(計算式:4,76
7.79×750×2445/4945=1,768,03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5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下列資料到院:㈠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歷年異動索引(地號全部,權利人資料等請均勿遮隱)。
㈡被告蔡水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系爭土地之現況照片,並應表明其使用現況及四周交通情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韓靜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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