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56號聲請人 尤玉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幸香 、 黃瑞龍 、 黃宗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更正聲請狀附表⒉編號1至15之票據號碼為「CH337076、CH337077...、CH337100」。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幸香、黃瑞龍、黃宗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