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4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世明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
號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忠春 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14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參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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