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483號原告 施隨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宥霖 間遷讓房屋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遷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瀅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