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8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7日以93年度補字第620號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其餘裁判費新台幣18,81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6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