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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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О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交易字第一○七號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