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四四○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水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甲○○在中國大陸地區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並按規定將本院公示送達公告登載於新聞紙,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固陳報被告甲○○在中國大陸地區之地址,惟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據起訴狀所載被告之地址送達,以「迄未接獲甲○○簽收之送達證書」函覆在卷,且原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因原告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在中國大陸地區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並依規定將本院公示送達公告登載於新聞紙,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簡賢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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