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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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債務人 廖安祈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於更生或清算程序準用之,消債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之戶籍設在新北市永和區,有其戶籍謄本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47號卷(下稱新北消債調卷)第3頁】,且聲請人亦陳明其住所地即為上開戶籍地(見新北消債調卷第1頁、本院卷第6頁),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聲請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更生,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芝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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