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新正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4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4年7月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竟遲至104年7月15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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