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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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35號原告 蘇繁木 被告 黃茂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按請求交付土地之訴,係以土地之交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此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之價額為準。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將坐落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976分之173移轉登記予原告,並將系爭土地全部一併移交予原告分管使用。因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976分之173所有權及交付系爭土地全部予原告使用,故應以系爭土地全部之交易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4萬1,14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5,500元×5007.48平方公尺=2,754萬1,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4,440元,扣除原告前於本院108年度壢司調字第106號調解事件中繳納之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25萬2,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