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81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博承
選任辯護人楊東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劉博承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許菁樺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斯涵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