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81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博承

選任辯護人楊東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劉博承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許菁樺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斯涵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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