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431號原告 廖昌志
楊琬真 被告 邱瑞姬
李芮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等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4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告邱瑞姬被訴公然侮辱與被告李芮麟被訴恐嚇危害安全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判決被告邱瑞姬、李芮麟均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廖昌志、楊琬真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