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0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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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074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正龍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26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正龍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普通重型機車壹輛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侵占所持有他人財物,所為非是,併考量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併考量其犯後

  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害人所受之損失,尚未與被害人達

  成和解並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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