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小字第20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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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069號

原告 蔡佩珊

被告 黃惠鈺

訴訟代理人 黃青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被告所有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帳戶資料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而涉犯幫助詐欺罪嫌乙節,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無法證明被告具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為由而為不起訴處分,其已詳述:被告因求職與臉書暱稱「 瑩晏 」之人聯繫,嗣加入LINE暱稱「瑩晏」之人,待雙方工作內容及薪資確認後,被告始依據對方指示操作等情,有被告所提供通訊軟體LINE訊息擷取照片及臉書求職網頁為證,顯見被告係為求職始依指示提供系爭帳戶提款卡(含密碼)予對方,因難以排除被告係誤信詐欺集團成員將提供職務始提供帳戶,遂以113年度偵字第5038、5639號為不起訴處分,上開所見甚合常理,堪予採用。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何故意過失侵害原告財產權之行為,依法自難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是原告之主張,尚難憑採,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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