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01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林美玲 債務人 楊世楓 債務人 張才玉
一、債務人楊世楓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萬壹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才玉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楊世楓邀同債務人張才玉為一般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其中利率計算方式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95%(目前為1.69%)。
(二)詎債務人楊世楓應於107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按月攤還本金及繳付利息,惟經過債權人催告,債務人仍未依約清償。依據授信契約書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本筆借款視同到期。合計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本金肆佰壹拾萬壹仟陸佰柒拾貳元整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債務人應負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