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0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0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08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債務人 賴麗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叁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六日逾期一期者加計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二期者加計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逾期三期者加計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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