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449號債權人助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佳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湛子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45,000元是否誤繕?因臺端所
附分期同意書繳費紀錄上載「110年12月5日繳1000元」,如有誤繕金額,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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