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442號債權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穩建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清晰債務人會員資料系統截圖。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鄭俊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