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4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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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445號債權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明鏡 即廣頌科技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廣頌科技企業社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清晰之債務人會員資料系統截圖。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