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字第1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九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代表人乙○○右當事人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七六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雖以原判決認定事實有背經驗法則為由,惟核其上訴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不當,難認為對原判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趙永康
法官黃璽君法官鄭淑貞法官黃合文法官林家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彭秀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