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830號聲請人 羅莊上妹 (即 羅經富 之繼承人)
羅玉燕 (即羅經富之繼承人)
羅綸志 (即羅經富之繼承人) 羅綸良 (即羅經富之繼承人) 羅綸孝 (即羅經富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正本。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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