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健勝受刑人陳逸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逸瑋犯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健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健勝因被告陳逸瑋犯傷害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聲請意旨所載各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送達證書3紙、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各1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已逃匿,自應依上開規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