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7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雲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雲清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雲清因竊盜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楊雲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復有受刑人於107年10月9日出具載明請求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書在卷可憑。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麗燕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7月│106年8月│臺灣橋頭地│107年2月13日│同左│107年2月13日│編號1至│││防制條例││13日│方法院107││││2曾定應││││││年度審訴字││││執行刑為││││││第40號││││有期徒刑│├─┼────┼──────┼─────┼─────┼──────┼─────┼──────┤9月確定││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月│106年8月│臺灣橋頭地│107年2月13日│同左│107年2月13日│。│││防制條例│,如易科罰金│13日│方法院107││││││││,以新臺幣1││年度審訴字││││││││仟元折算1日││第40號││││││││。│││││││├─┼────┼──────┼─────┼─────┼──────┼─────┼──────┼────┤│3│竊盜│有期徒刑8月│106年9月│臺灣橋頭地│107年8月8日│同左│107年9月4日││││││5日│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6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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