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0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097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黃郁庭 債務人 豪倫 塗裝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許丰華人債務人 許馨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參佰零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一三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八八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六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參佰玖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五三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二八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五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