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639號債權人 曾若晴 (原名: 曾雷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劉涵婕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並請釋明請求週年利率6%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經本院民國109年3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9年4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