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98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重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奕佑 因108年度訴字第199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5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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