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8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駿
黃博暘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家駿、黃博暘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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