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勞專調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11號聲請人 李求義
陳舜泓 楊明昌 蘇宣兆 蔡達豊 張義卿 李文成 莊清彥 宋天祚 宋其炫 黃慧貞 共同代理人 洪惠平 律師相對人 谷崧 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煥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李求義、陳舜泓、楊明昌、蘇宣兆、蔡達豊、張義卿、李文成、莊清彥、宋天祚、宋其炫、黃慧貞(下稱聲請人李求義等11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李求義等11人調解請求之聲明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金額均逾10萬元而未滿100萬元,上開聲明係因財產權聲請調解,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聲請人李求義等11人每人各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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