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宏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宏偉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楊宏偉因犯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等所示之各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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