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177號
原   告  朱章林
       張美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妙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漢棟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5,24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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