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177號
原 告 朱章林
張美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妙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漢棟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5,24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