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95年3月22日中國時報廣告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法院書記官修丕龍┌───────────────────────────────────────────┐│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有限責任基隆市第│95年2月10日│20,210元│C0000000│││││二信用合作社銘傳││││││││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