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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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民國(下同)95年4月4日少年中國晨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江美琪┌──────────────────────────────────────────┐│附表:95年除字第1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吳坤龍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94年8月31日│2,940,000│FM0000000│││││信用合作社信二路││元││││││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