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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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41號原告甲○○原名: 陳金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計算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尚欠繳新台幣六千六百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