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44號上訴人即被告八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19人因本院94年度勞訴字第44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2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30,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勞工法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