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801號債權人 周昱廷 債務人 黃文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於約定清償日屆至時,始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此觀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即明。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影本記載,債務人借款金額為435,000元,還款方式:(一)112年10月至113年5月的每月8號還款貳萬元整共8期。(二)113年6月至113年10月的每月8號還款肆萬元整共6期。(三)113年12月8日還款參萬伍仟元整共1期;而借據中雙方並無債務人如有一期未按時清償時,全部債務視為均已到期之加速條款約定,則依前揭說明,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立即給付者,僅有清償期已屆至之款項。又債權人提出本件聲請之時間為113年1月29日,故聲請時債務人已屆期未清償之債務,共計為80,000元(計算式:4*20,000元=80,000元),債權人就此部分之請求,應予准許。債權人所請求之其他金額,其清償期均尚未屆至,該部分請求,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蔡明賢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