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46號原告 謝茂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凃陳秋月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依其權利範圍4分之1,按民國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534元(計算式:4,900×
375.13×1/4=459,534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