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734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楊曜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參仟壹佰伍拾陸元②壹仟陸佰貳拾元③貳仟肆佰柒拾捌元④壹仟參佰陸拾捌元⑤壹仟參佰陸拾元⑥玖佰陸拾肆元⑦貳仟零陸拾元⑧貳仟零玖拾元⑨陸佰伍拾捌元⑩貳佰零伍元⑪壹仟伍佰壹拾貳元⑫參仟伍佰貳拾捌元⑬參仟參佰玖拾貳元⑭肆仟玖佰伍拾元⑮柒仟貳佰肆拾貳元⑯參仟陸佰貳拾壹元⑰貳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①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②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③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④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⑤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⑥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⑦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⑧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⑨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⑩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⑪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⑫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⑬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⑭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⑮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⑯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⑰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孫慈英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