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 廖昭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紫瑄┌────────────────────────────────────────────────┐│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西螺分行│103年6月8日│59,925元│KD0000000││││司││││││││法定代理人: 陳生財 ││││││└──┴─────────┴─────────┴──────┴─────────┴─────┴──┘